教育部发[2017]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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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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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

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

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

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

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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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

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的教育教学资源;

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

权;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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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

的相应义务;

行为习惯;

第十条

第三章

第一节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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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

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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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

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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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

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限制。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

业就读。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校、专业的;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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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肆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

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

结业证书。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

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

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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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

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

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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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

挥作用。

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

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

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

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

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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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

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

制度。

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

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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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

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

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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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

进行合法性审查。

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

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

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

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

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

第六章

学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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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

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

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

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下列处理:

予以维持;

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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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

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

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

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

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

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

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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