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09] 358号 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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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民大校发[2009]3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文件),深入落实《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民大党发〔2009)41 号的精神,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弘扬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优良校风学风,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群体的示范作用,引领广大学生共同进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坚持将评优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充分发挥激励育人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中表彰主体的规范称号为“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

第四条 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的荣誉称号为校级荣誉。

第五条 开展争优创先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是我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选,各院系根据本办法配合实施。

第六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思想进步,政治敏锐,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典范;

2. 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谐的人际关系,尊师爱校,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悟守校纪校规和大学生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品行兼优;

3. 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向上,成绩优异,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突出;

4. 在道德素养、个人品德、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各类高水平大赛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为学校、集体赢得较大声誉,在同学当中得到广泛认可,享有较高威信,是学生公认的榜样;

5. 十佳大学生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程序

1. 院系推荐

各院系在组织本单位推优及十佳大学生评选工作的基础上向学生工作部报送候选人,同时附详细事迹材料。 报送候选人数量比例为:500 人以下院系上报 2 人,500 人一1000 人上报 3 人,1000 人以上院系上报 4 人。

2. 初选

学生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以评选办法为依据,对各院系推荐的学生进行初选,确定十佳大学生候选人。

3. 候选人公示

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候选人在学生工作部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4. 评选

(1) 大力宣传,通过海报、网站等宣传阵地介绍候选人事迹;

(2) 网络投票,在学生工作部网站设立专区,接受全校师生的投票;

(3)专家评议,组织专家进行公开评议。

第九条 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授予“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并将有关材料装人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颁发“中央民族大学十佳大学生”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人民币 2000 元, 事迹材料汇编成册, 并在校内外广泛宣 传,遴选并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评优活动宣传,遴选并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评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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