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8] 324号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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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民大校发[2018]3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励学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 9 月统一组织开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所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体质测试评定不合格的;

(三)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四)所评学年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宝钢”教育奖学金的;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六条 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一次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院(系)参评,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参评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所评学年品行测评等级为优秀;

(四)生活俭朴,热心公益事业,所评学年有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认定的志愿服务经历;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九条 参评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优异,所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前 1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所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90 分;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必须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艺术、体育类学生必须通过大学外语二级考试)。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3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表现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选比例


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为学校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0]学校二年级以上(含)在校生总人数,[0]先算出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系数;再按照各学院(系)二年级以

(含)在校生人数和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系数,核定各学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一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学院(系)实际情况,制定按照专业或班级人数分配名额的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与学校相关评选办法相违背,同时,须经学代会等相应途径民主表决通过并

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正式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新修(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所评学年学习成绩单、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认定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证明、学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单。申请人须严格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和格式。

(二)学院(系)推荐

学院(系)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系)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校初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将初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复审。

(四)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复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复审,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终审。

(五)教育部终审

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终审,无异议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名单,并发布获奖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三条 学校为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标准执行。

四条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装人学生本人档案。

五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七章 附则


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修订)》(民大校发〔2013)1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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