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8] 325号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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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民大校发[2018]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委属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科司字[2014]13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17 年第 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统一组织开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所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者体质测试成绩评定不合格的;

(三)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四)所评学年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所评学年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宝钢”教育奖学金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

第六条 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一次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院(系)参评,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参评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所评学年的品行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学习成绩优良,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所评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准);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七)生活俭朴,热心公益事业,所评学年有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认定的志愿服务经历。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为学校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0]学校二年级以上(含)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总人数,[0] 先计算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系数;再 按照各学院(系)二年级以上(含)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人数和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系数,核定各学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学院(系)实际情况,制定按照专业或班级人数分配名额的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与学校相关评选办法相违背,同时,须经学代会等相应途径民主表决通过并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正式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所评学年学习成绩单、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认定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证明、学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单。

(二)学院(系)推荐

学院(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 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在本学院(系)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奖学生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校初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学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初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将初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复审。

(四)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复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复审,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为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装人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人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7)3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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