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8] 326号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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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民大校发[2018]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两个等次。

第三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统一组织开展。

第四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班委会、团支部具体组织,班导师、辅导员具体指导,学院(系)严格把关,确保评选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六所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

(一)所评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 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体质测试评定不合格的;

(三)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

第七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第一次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院(系)参评,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


第九条 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以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第十参评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

   (一)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所评学年品行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四)勤奋学习,学业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十一参评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还需具备以下相应条:

   (一)专业一等奖学金

   1.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

   2.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二)专业二等奖学金

1.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2.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 70 分。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二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根据培养类型和奖励等次,分别按照以下比例评选:

  (一)普通培养类型学生

  1.专业一等奖学金

  从班内综合测评排名前 10%以内评选,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2.专业二等奖学金

  从班内综合测评排名前 25%以内评选,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二)特殊培养类型学生

  基地班、民族语“零起点”班等各类享受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殊支持政策专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按照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比例确定。

  1.专业一等奖学金

  从班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推免比例前 50%以内评选,评定比例为推免比例的25%。

  2.专业二等奖学金

  从班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推免比例前125%以内评选, 评定比例为推免比例的75%。例为推免比例的75%。

第十三学校根据各学院(系)参评学生总数按照比例统一下达评选名额,其中享受推免特殊支持政策的特殊培养类型学生单独下达评选名额。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学院(系)实际情况, 制定按照专业或班级人数分配名额的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与学校相关评选办法相违背,同时,须经学代会等相应途径民主表决通过并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正式报备后方可实施。享受学校推免特殊支持政策的特殊培养类型学生评选名额专项使用,各学院(系)不得再次分配。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个人申请→班级或学生组织评比推荐→学院(系)或职能部门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公示→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五拟确定的获奖学生初审名单,须在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学校为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专业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专业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元。

第十七本科学生专业奖学金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装人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修订)》(民校发〔2013)153 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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