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8] 327号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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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民大校发[2018]3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分学术优秀奖、文体优秀奖、品德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四类。

第三条  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 9 月统一组织开展。

第四条  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班委会、团支部具体组织,班导师、辅导员具体指导,学院(系)严格把关,确保评选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六条  所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

(一)所评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 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体质测试评定不合格的;

(三)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

解除纪律处分的;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参评资格的。

第七条  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第一次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院(系)参评,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用以奖励在科研、文体、品德、学生工作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十条  参评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所评学年品行测评等级为良

好及以上等级;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科研创新、文体竞赛、志愿服务、

学生工作等某方面表现优异;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参评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还需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学术优秀奖: 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

)正式发表学术论文的;

  (二)文体优秀奖:在省(部)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奖的;破校级及以上体育项目纪录的;

  (三)品德优秀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时间至少满一年并在学生工作中有优异表现。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二条  学术优秀奖、文体优秀奖、品德优秀奖不设定评

 选比例,凡符合评选标准者均可申报。

第十三条  学院(系)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

 数的3.5%;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按照专业、班级人数和校级学生组织类型分配名额的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与学校相关评选办法相违背,同时,须经学代会等相应途径民主表决通过并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正式报应途径民主表决通过并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正式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个人申请→班级或学生组织评比推荐→学院(系)或职能部门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公示→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六条  拟确定的获奖学生初审名单,须在相应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为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为500元。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装人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在代表学校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比赛中获个人或集体奖励者按照《关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本科生学科竞赛计划的奖励办法》、((中央民族大学体育类学科竞赛奖励认定办法》执行,不再适用此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健康成长成才需要,可适时调整专项奖学金类别。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修订)》(大校发〔2013)153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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