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8] 329号 中央民族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归属:发表日期: 2020-07-13浏览量:

文件下载:民大校发[2018] 329号 中央民族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pdf

搜索建议首页搜索框直搜关键词,如“本科”、“优秀毕业生”、“条件”、“奖励”

文件析出19电子类2班杨景然

OCR识别:17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吕星晨

整理发布:17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吕星晨

文件OCR识别结果(DRAFT)




中央民族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试行)


民大校发[2018]3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思想政治过硬、专业水平扎实、综合素质突出的各民族优秀人才,发挥先进典型的 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提升素质、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6月统一组织开展。

第三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学院(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条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比例


第四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包括北京市级优秀本科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两个类别。其中,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北京市级优秀本科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中择优产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正确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秀,有较强诚信意识和良好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读期间学业成绩无补考、重修或不及格记录;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在专业学习、学术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工作、党(团)组织等方面,受到过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或班级排名前 15%;

(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和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或应征人伍;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获得重大奖励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毕业生。

第七条  市级优秀本科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推荐产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三次(含三次)校级及以上或者两次(含两次)市级及以上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团) 干部等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获得国际性、全国性或省部级重要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在学术科研方面有重要成果发表或有重要发明创造,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很强的责任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重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师礼孝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引起较好反响;

(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和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或应征人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学院(系)推荐

经个人申请,各学院(系)在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学生代表、辅导员、班导师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0%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候选人推荐名单,按要求报送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校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武装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可按照工作职能,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候选人。

(二)部门初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召开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会议,会同校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等学校有关部门对各学院(系)推荐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候选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和北京市级优秀本科毕业生拟定名单。

(三)分级审定

拟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学校党委和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为优秀本科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奖金标准为1000元,北京市优秀本科毕业生奖金标准为2000元(不累积计算)。

第十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装人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本学院(系)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工作。但不得与学校相关评选办法相违背,同时,须经学代会等相应途径民主表决通过并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正式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被评为优秀本科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打印

截图下载